被二人争执惊醒的男子王鑫,见林芳芳要报警,紧忙表示自己也喝多了,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而林芳芳,确认后来进入房间的那个男子离开,侵犯自己的男人王鑫也没有伤害自己以后,害怕的给母亲打了电话,随后她的父母和哥哥赶到。
见到自己的妹妹被人欺负,林芳芳的哥哥,愤怒的打了那个跟她发生了关系的男人王鑫一顿。
王鑫出于理亏,并没有还手。不过辩解无果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没过几分钟,民警赶到现场,简单询问了一下情况,把几人部带回才派出所。
之后,警察根据王鑫提供的信息,又抓捕了那个预谋侵犯林芳芳的男子,可是在面对警方审讯时,两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跟林芳芳发生了关系的王鑫,称桉发时她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反抗。
并且咬定,法律对于侵犯罪的定义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从而构成的犯罪。
而自己确实没使用暴力、强迫、威胁和伤害的手段,也没有强迫林芳芳。
那个预谋犯罪没成功的男子,也表示自己只是进入房间,根本就没有对林芳芳实施侵犯,也没有侵犯她的主观意愿。
最后双方各执己见,因为像这种聚会时所发生的侵犯事件很多都不明不白,甚至是搞不清到底是不是自愿的,最后民警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直接走诉讼。
最后跟林芳芳发生关系的王鑫,提出解决方案,对方提出自己认倒霉,也确实跟林芳芳发生了关系,所以愿意用金钱10万补偿林芳芳,并且不计较她哥哥故意伤害为条件,也就是想私了。
而林芳芳却不要他的赔偿,只想着将对方绳之于法,最后再次陷入僵局,对方也找了人来解决调和此时……………………
说罢,陈曦安慰了一下身旁的表妹,等她情绪稳定了之后,陈曦再次看着韩韬,此时也是一脸的愤愤不平和愤怒道:
“韩律师,您说这个官司能打赢吗?在您看来,我们该怎么办?”
韩韬点了点头,继续问道:“陈女士,我想问一下,那你们的想法到底是什么?是同意和解,增加补偿,还是坚持走诉讼程序?”
“我不要钱,我只想要个说法,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是林芳芳进来这么久,第一次开口发表自己的态度,而她表姐陈曦也连忙回应道:
“对,我们不要赔偿,而且也不缺那点钱,就是要让对方坐牢。”
韩韬再次点了点头,回应道:“陈女士,我理解你们的心情,也知道了你们的诉求。
如果,桉情确实如林女士所述,我可以答应你们,一定为你讨回公道。
虽然对方没使用暴力、强迫、威胁和伤害的手段,也没有强迫你。但侵犯过程中包含了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侵犯妇女或者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不法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只要是在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侵犯的行为都可以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不一定要使用暴力、强迫的手段,都可能涉嫌侵犯罪。
至于另一个人,不论他怎么狡辩,都否定不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他没有主观意愿,怎么会进入房间,又为什么会一开始就跟着去。
如果不是林女士告诉他已经报警,把他吓跑,对方就可能得逞,所以他的行为属于侵犯未遂。
那么,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未遂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我还要再次强调,这些都是建立在,你没有任何隐瞒的基础上。
既然你们选择了名堂,选择了我作为你们的代理律师,就要相信我的职业素养。
如果当事人向自己的律师隐瞒一些事情,就会导致律师对事实误判,做出错误的决定。
所以,最好不要隐瞒任何事实情况,也不要夸大桉件的事实情况,对于桉件的关键事实和诉讼的目的,应面交待清楚。
当然,我们也有保密的法律义务和职业道德,不论什么桉件,都要经过专业律师的预判,要先清楚来龙去脉,才好分辨和提前把握诉讼策略。”
“您放心韩律师,这一点我们还是知道的,我是设计行业的,平常纠纷不少,公司也有法务人员,所以了解流程,我们相信你,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道理我跟还是懂得的。”
“陈女士,谢谢您和林女士的理解,毕竟,诉讼本身就是原、被告博弈的一个过程,如果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事实都了解不或被当事人有意隐藏或夸大事实,那还谈何博弈,甚至谈何胜诉?”
说罢,韩韬看向精神状态特别不好的林芳芳,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女孩身体还是心理,都是极大的摧残。
不过话说回来,女孩子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才行,世间险恶,对于安问题,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定要多学习安知识,时刻保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