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p>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p>
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p>
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p>
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p>
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p>
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p>
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p>
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p>
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p>
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p>
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派代表一名,满六十人者派两名,满九十人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p>
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p>
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p>
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p>
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p>
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p>
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各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p>
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问题,须由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p>
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p>
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支部。</p>
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反缴纳的最低盟费。盟费半数上缴中央委员会,半数由区部或支部留用。</p>
凡支部和区部六个月不向中央委员会交盟费,中央委员会即令其暂时离盟。</p>
区部委员会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向所属各支部报告收支情况。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盟的经费分配情况和盟的收支情况。任何滥用盟的经费的行为都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p>
支部主席向被接收入盟的盟员宣读和说明章程,要在简短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入盟者应尽的义务,然后向他发问:“那么,你愿意加入这个同盟吗?”如果后者回答:“愿意!”,那么主席就要他保证尽盟员的一切义务,然后宣布他为盟员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将他编入支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