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章 胜诉(1 / 2)

乔瑞达拿出一份只有两页的文件,继续说道:“这份就是瑞达电子厂保存的林孟松用工合同的原本,上面详细标注了他的入职时间。至于林孟松在瑞达电子厂从事的工作,在合同上也有标明,是技术顾问。林工担任一个以组装手机、平板电脑为主要业务的电子厂的技术顾问,我想这应该不会违反敬业禁止协议吧。”</p>

其实林孟松最早在瑞达电子厂工作的时候,从事的就是28nm制程工艺的研发工作,只不过瑞达电子厂从未对外承接过芯片生产业务,外界不得而知罢了。自从瑞芯晶圆厂一期工程建成之后,林孟松就转去了瑞芯,连带芯片生产设备,一并转移了过去,现在瑞达电子厂内,就剩下四间空空如也的无尘车间,任谁过去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p>

法官看过用工合同原件之后,又把文件向原告方展示。看到这份瑞达电子厂的用工合同,入职时间正好是前年的9月份,沈康平的脸色一下子阴沉下来,他没想到,林孟松在入职瑞芯晶圆厂之前,还曾经在瑞达电子厂工作了一段时间,正好避开了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年限,这岂不是说明,他们的控告完全不成立。原告的辩护律师还想要垂死挣扎一番,说道:“我怀疑这份合同,是为了帮被告脱罪,特意伪造的。我从未见过如此简陋的用工合同,工资待遇模糊不清,责权前后矛盾,一看就是临时拼凑起来的东西。”</p>

被告辩护律师段志行也在此时发言道:“我早就猜到你们会对合同的真伪提出质疑,我们瑞达电子厂和瑞芯晶圆厂都是正规公司,签订的所有用工合同,都是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要交给社保局备案。如果你们怀疑这些合同的真伪,可以随时向我们德诚市的社保局提出查询请求。”</p>

接下来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着合同的真伪,林孟松在瑞达电子厂的工作,和芯片制造是否有关,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是无论原告方如何强词夺理,如何胡搅蛮缠,也难以影响法官和旁听席众人的判断。一些媒体记者,将整个庭审过程,以文字直播的方式,放到了网上,引来了众多网友的围观。</p>

“这个台积电也太霸道了吧,已经离职多年的员工,想要找一份工作糊口,也要受到他们的限制。”</p>

“敬业禁止协议,在一些技术保密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内,确实存在,但是像今天这样,对簿公堂的情况,非常的少。”</p>

“垃圾瑞芯晶圆厂,盗用别人的技术还不承认。我就说一家刚刚成立了一年多的本土工厂,怎么可能领先全世界,掌握7nm芯片生产工艺,原来这些技术都是从台积电偷来的,这就难怪了。”</p>

“楼上的狗是谁家的,如果无人认领,我就打死吃肉了。”</p>

“只要智商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瑞芯晶圆厂的7nm芯片生产工艺,是从台积电偷来的。要知道台积电也不过刚刚掌握28nm制程工艺罢了,和7nm工艺,差着至少两代以上,没道理盗版的比原版的还要利害吧。”</p>

“从现在的庭审情况来看,今天这个案子,台积电肯定是要败诉了。不知道专利技术盗用案什么时候开庭审理?”</p>

“查了下林孟松林总的个人履历,差点闪瞎我的钛合金狗眼,当真是牛X的人生不需要解释。”</p>

“林孟松确实是芯片制造领域的大牛级人物,不过只靠他一个人就领先全世界同行,提前几年攻克7nm芯片生产技术,我是不相信的。”</p>

“真想知道瑞芯晶圆厂的7nm芯片,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使用DUV光刻机制作7nm芯片,只在理论上存在可能,需要多次重复曝光,实在是太极限了。就算真的生产出来,想要保证芯片良品率也基本不可能,生产成本会非常的高。但是使用瑞芯晶圆厂7nm芯片的MateBook笔记本的售价却非常的便宜,这真是让人看不懂。”</p>

……</p>

不管网上网友们如何讨论,也影响不到庭审的过程。眼见着违法竞业禁止协议这项罪名,很难扣到林孟松的头上,原告方又提出了对林孟松新的指控,那就是泄露公司机密,并为此提交了新的物证和人证。说的是林孟松在棒国担任大学讲师期间,曾经私下里将多项台积电独有的技术,传授给四星晶圆厂的人。</p>

林孟松则辩称,那些技术是他离开台积电之后独立研发出来的技术,甚至其中的部分技术,还申请了专利,并不属于台积电的机密。接下来双方围绕着传授技术是否构成泄密,展开了新一轮的辩论。我国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台积电一方想要坐实林孟松泄露公司机密的罪名,就要提供详实的证据。很可惜,他们提供的人证和物证并不充分,只能证明,林孟松确实将一些技术,传授给了四星的技术人员。至于这些技术到底是台积电的机密,还是林孟松独自研发出来的技术,根本无从证明。倒是林孟松拿出来的几份专利文件,证明他离开台积电之后,确实进行过相关技术的研发,并申请了专利。</p>

一场庭审足足进行了三个多小时,乔瑞达也就在一开始的时候,出庭作证,站了一小会儿,其它时间,一直坐在旁听席上,无聊的要打瞌睡。</p>

当时间来到下午五点的时候,主审法官终于给出了最终的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孟松在入职瑞芯晶圆厂之前,曾在瑞达电子厂工作过五个月,从事技术顾问工作,并未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孟松在竞业禁止协议规定期限内,并未从事芯片制造相关工作。原告之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民法通则》第X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被告林孟松违反敬业禁止协议不成立,泄露公司机密罪不成立。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上诉于北河省德诚市中级人民法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