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和海淀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都是供体向警方举报才案发的。然而,花了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购买肝脏、肾脏的患者及家属,并没有揭发供体和中介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患者张玉表示,自己因患尿毒症需要进行肾脏移植,经其女婿上网搜索找到刘韫璐,刘韫璐介绍供体董兵岗假冒其外甥,与其做了肾脏移植手术,其家人在手术当日交付刘韫璐人民币15万元。另一名通过刘韫璐寻找肾源的患者表示,中介提供让一名男子冒用了他弟弟的名字进行肾脏移植,中介帮忙弄了一些证明材料,以便通过医院的伦理审查,他的亲属给了中介人民币11.8万元。
律师说法
增加专项罪名有助打击
北京市佑天律师所的马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律规定上,我国仅有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规定,也就是只允许捐赠,禁止买卖人体器官,"需求"及"暴利"是滋生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温室。
马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买卖没有专项条文规定,此类案件通常是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的,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以专项刑法条文来规定。
马国华律师介绍说,"该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将按规定定罪处罚。"马律师说,如果刑法中增加此项罪名,将加大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活动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董海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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