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敬斋上午先是去了广储门外的茶馆,闲谈间便借机向一些茶客打听了焦应元的事。果不其然,那些人就没一个说他好话的,都说此人好赌,甚至连公中祖屋都要卖掉还债,实在是败家。
到了下午,被他派去前往焦母住处周边打听的手下也回来禀报,说不管是周围店铺的伙计掌柜还是卖菜的邻里街坊,众人都说王氏为人持正,和蔼可亲,可自从她大儿子开始打官司乱攀咬,老太太几次去衙门作证,搞的身体就大不如前。
到了此时,方敬斋心中已经认定,不管本案是不是诬告,焦应元这人的人品实在太烂。在他这个老刑名看来,焦应元之前敢屡次诬告,与朝廷在刑名上“抓大放小”的处理方式有很大关系。
清代诉讼案中有个十分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诬告现象十分普遍。民间对于诉讼一事,有着“无谎不成状”之说。告状之人或为利益、或为报仇、或为胜诉,他们往往会在诉讼之时夸大其词,甚至是胡编乱造。
这年月一件诉讼案从头到尾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即放告、准驳、审理与覆审;只有完成这四个步骤,一件诉讼才算完结。民事案件的放告都是逢三六九日才会接状子,除此之外的日子,官府皆不受理。
有清一代的司法制度沿袭前明的“慎刑”原则,为防止审案官员滥用刑罚,清廷是制定出了十分严格的复审体制,即徒刑以上的案件需要经过按察司和刑部的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刑罚。
与复审制度同时进行的,就是更为严苛的官员责任追究制度,即若上级司法官员在复审的过程中,发现下级官员有错判的行为,那下级官员就要受到严惩,轻则罚俸罢官,重则脑袋搬家。
其实如果是秉公执法,倒也罢了。可关键在于,下级官员本身就不干净,他们宁愿在民事案件上抓大放小,从轻发落,也不愿意去承担一丝一毫的风险。
对于诬告的案件,府县官员在审理时,为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往往不会依法判决,对于诬告者多是从轻发落,这也是焦应元之前三次诬告的结果都是训诫了事的原因。
如此一来,百姓为了让自己的案件得到重视,往往会把轻案伪装成重案,以求重视。因为遇到杀人抢劫、谋反之类的重案,无论地方官员愿不愿意,都必须受理。
然而还有一个问题让方敬斋困惑不解,焦应元身为监生,理应懂得诬告谋反会受到什么后果。之前他三次诬告都没攀扯重案,为什么这次就告堂兄焦循伙同其他文人以及自己的三个弟弟谋反呢?
要知道《大清律例》中对于诬告者的惩罚是很重的,基本上就是诬告他人什么罪行,他就会被加倍处以什么罪行。谋反这种事从朝堂到地方上都十分重视,一旦查出是诬告,诬陷者逃不脱一个凌迟的下场。
他晚间回到府衙跟马慧裕禀报后,马知府第二天上午便开出牌票,又写了份公函,让手下拿着去江都县衙,由县里出面拘拿焦应元。
到了这一步,不管是马慧裕还是方敬斋,还都想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毕竟焦循之妻是新科翰林阮元的表妹,不敢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