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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讲到明、清两朝对外贸易中出现了“通事”此殊群体,因两朝对其处理不同,效果也就截然不同。
“通事”的地位仅次于行商,其主要的职责是将中国清朝政府的有关法令传递给外国商人、通关报税及登记船舶出入和发放牌照,同时负责监督在广州的外商、管理买办以及传递清政府给澳门理事官的命令。
“通事”们具体的职责有以下几种:其一由于“外国洋船每年来中国贸易者,俱停泊于省城之黄埔地方,听粤海关征税查货。”所以,当外国船只来到黄埔后,他们就要陪同海关官员到船上,“检查货物,替税吏们填写税表,呈报海关监督衙门以被登记,以及后期征税。”
“通事”们还要代为请领卸货和装货的许可证,办理各种通关手续,并经管税钞的账目。若夷商需要入城,则“专责行商、通事将夷商及随从之人姓名报明地方官,及臣与监督衙门查核,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因整个明朝两三百年来,沿海地区都被倭寇、海盗、番鬼折腾得精疲力尽,须严管!
另外,清政府对洪仁辉事件的调查结果中有一项是:“其验轿银七钱,据家人、书办七十三等验供,验货之日或遇天雨,通事代雇轿子。”由此可见,在来往广州和黄埔的过程中,官员们的生活都要由通事来照顾的。其次,在广州城内,清政府关于外商的有关规定也要由“通事”负责将其译成外文再传达给洋人。
例如,在广州的外国人,“凡遇节令喜庆,及船只往回口岸之际,必演炮数通,以宣扬利市。”但清政府“即令“通事”谕禁,也就是不许在内河放炮,因为这不仅会扰民并引发秩序混乱,还代表藐视官府威严。
此外,有关需要外国人传递给海外华人的官府法令,也由“通事”翻译成外文后,交给在广州的外国人。例如西元1717年,康熙帝禁止中国人前往南洋贸易,并为了让海外的华人知道,“著令洋行、通事将内地禁例告知夷商,令其回国。”其三,“通事”负责传递在广州的外国大班和在黄埔的外国船只禀请的条文。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在澳门的外国人如果有事需要禀请,先由“夷目”告知“海防同知”,再由“海防同知”转告“海关监督”,而在广州的外国人遇事必须告诉行商、通事,因为夷商“例禁入城,兼之语言不通”,所以,“有应禀之事,当令保商、通事代为传递。”其四,“通事”须协助官府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进行监督。
清朝乾隆年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外夷商梢在粤者不下数千人,虽有巡查文武员弁多人约束,并责成行商、通事稽查。”且“如夷商有置买货物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如敢故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重轻,分别究拟斥革。”说明官府可隨時對“通事”的不作为进行相应处罚。
而且,外国人在广州日常生活也要由“通事”来陪伴,“在馆居住夷人,只准于每月初八、十八、廿八三日在附近之华地海幢寺散游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人,限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打入非应准出游日期,及同游至十人以外,并赴别处村落虚市游荡,将行商、通事一并治罪。”说明官府对洋人管的很严。
其五,监督在广州同外国人有联系的行外商人和内地商人。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广州的行外商人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这说明,清朝前期的中外贸易已经出现了“民间走私”和“偷税漏税”。
“即买卖货物,亦多有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籍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为了遏制行外商人的发展,规定“保商与“通事”,须派可靠交易人员,前往商馆驻守,察看有无铺户私来与欧洲人交易?官府“责成通事、行商实力稽查禁止,如敢狥纵,与受雇应役之人一并惩治”。严查走私偷税。
由于明朝官府并没有在制度上对“通事”进行管理,因此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首先是“火者”亚三。“亚三侍帝骄甚,从驾入都,居会同馆,见提督主事梁焯,不屈膝,焯怒,杖之。彬大诟曰:‘彼常与天子嬉戏,肯跪汝小官邪?’”这造成了明朝内部大臣之间关系的紧张,于是再明武宗死驾崩,亚三被正法了。
亚三的行为给葡萄牙使臣带来了负面影响,对葡萄牙使团出使明朝造成最终的失败,亚三难逃其咎。后来,“通事”李叶荣“敢于触禁私通,以接济牟利”以致“红夷(此处指英国人)突如其来,迁延时日”。
李叶荣将大明朝廷给英国人的信件私自改动,造成了中英之间的武装冲突。到了清朝,随着整个国家对外政策的加强,“通事”成为公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官府发文派充,并成为了负责中外事务的一种“半官方性质”的特殊群体。但是,“通事”们也给清朝的对外政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破坏了外国人的补给品供应贸易体系。在公行制度中,外国人在广州商馆中的生活必需品由商馆买办负责,在黄埔船上的外国人的补给品则由船上买办负责。自明朝起,这些都是朝廷所明文规定之。
可是,随着外国人来华贸易的迅速增加,从补给品的贸易中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于是,到了西元19世纪的最初的10年中,海关的官吏与“通事”们开始勾结起来,绕开“买办”,直接向外国船只提供补给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