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韩琴不知情,这就是非法录音,熊律师咬死了这一点。
郑致和老神在在,就看着熊律师上跳下窜。
非法录音当然不能当为证据。
不过一份录音如果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它就可以当成是证据向法院提交嘛——
说的简单点,夫妻打离婚官司,妻子想要抓住丈夫出轨的证据,在公众场合拍下两人亲密的照片或录像,这种影音资料可以当作证据使用,甚至是在家里安装的摄像头拍到丈夫偷情画面,也可以使用,没有任何一条法规说过在自己家装摄像头是违法的。
但妻子直接带人冲到丈夫情人家,踹开门去拍丈夫和情人翻云覆雨的照片,这种证据一般会被法庭排除,这是收集证据的场合不对!
而且,如果收集证据是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器和针孔摄像头等装备,也不会被法庭采用,这是手段不对。
闻樱买的录音笔是在电脑城出售的,还开了发票,可不是非法的窃|听器。
她也没有采用胁迫、威胁和暴力手段逼韩琴说出那些话。
闻樱提供的录音是不是合法证据,不是熊律师说了算,需要法官判断。
主审席上,年轻的法官当庭问闻樱为什么会想到录音,郑致和要回答,法官示意由闻樱本人回答。
“这是我第一次和大人谈判,也是我第一次出版,我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条件《爱格》会不会同意,我更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做好这件事,当时想到录音,并不是为了今天当作证据,我是想要留着录音自己事后复盘,努力提高自己的谈判技巧,我只是一个资质中等的普通人,没有过耳不忘的能力。”
——不,这纯粹是职业习惯。
律师是习惯了录音的。
录音可以更好记下委托人的需求,确保没有遗漏。
不过律师在录音前会事先告诉委托人,不会偷偷录音。
闻樱提供的音频资料绝无剪辑,法庭是否采用,就要看法官如何去定性了。
她在录音前,没有获得韩琴的允许,这是对方律师唯一可以用来攻击证据合法性的理由。
但闻樱不觉得自己有错。
她录音是职业习惯,如果韩琴不想搞臭“逆流的鱼”的名声,闻樱永远不会把这份录音拿出来。
不危害别人,就不算是有恶意的阴谋行为。
她会想到录音,也是因为事前看到了小鲵的留言,说韩主编很生气。
这叫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闻樱说的不完全是真话,但她心态很稳,自觉这事儿做的一点都不亏心,与法官眼神对视时没有一点闪躲。
韩琴刚才走了扮可怜的路线,闻樱就收起了最初的怯弱模样。
法官可能会同情可怜的人,但也未必不会喜欢理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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