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了让宵禁政策得到更好的实施,政府还专门配备了相关人员。
唐朝的宵禁制度的建立以及管理也都被列入法典之中,所有制度的执行都有法典作为依据。长安城是在隋朝的大兴城的基础上修建完成的,其主要的组成部分为宫城,皇城以及外郭城。而宫城和皇城合称为内城。宫城主要是皇帝居住和办公的地方,皇城仅靠宫城南面,是政府官署以及宗庙的所在地。
长安城的外郭城中有许多的大街,其中主要分为南北和东西走向,南北有十一条,东西有十四条。大街的存在,使得外郭城的规划就像是一个个的邪格子”,这些小格子就成为了一个个的坊。
其中一共有一百一十个坊和东西两市,布局严整。而这些坊和市是官员和百姓的住宅区,同时也肩负着商业区的功能。
长安城的规模素有“外郭城东西一十八里一百一十五步。南北一十五里,一百七十五步,周六十七里,其崇高一丈八尺”,其中更是居住了百万人口。想要在这样的一个庞大规模的城市中有力的实行宵禁政策,单单依靠人力,制度方面的支持是不足够的。同时还得力于长安城独特的嵌套式封闭模式。
所谓“嵌套式封闭模式”是指封闭性良好的城市外围城墙与与内部宫城、皇城、坊,市等独立封闭区域进行套嵌,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结构。
首先是在坊内实行的宵禁,唐代的坊就是前代所称的里,其主要的职能就是居民以及官员的住宅休息区。唐代每坊设有一名坊正,同时还配有官吏数十人。他们共同负责对于坊内日常事务的管理。而在坊脚又设置了武侯铺,和坊正一起对坊市进行管理。宵禁则由坊正担任。
坊正的主要职责是每当听到夜禁开始击鼓或者有人开始传呼之时,就应当及时关闭坊门,直到在听到宵禁结束时的信号在打开坊门,允许人员的进入。而要是没有在固定时间及时的开关坊门都是要受到处罚的。
《唐律疏议》“卫禁”中提到“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同罪;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赊条未得开闭准此”。
而在《唐律疏议》中“越州镇戍等城垣”条里面也规定到“其方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但是还是有部分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在夜间在坊中活动的。
其次就是与坊相对应的市的宵禁的实施了。在长安城的市,主要是居民以及商人日常交易以及商品贸易的场所。长安的市分为东西两大市,分别位于长安城的东西两端。市局和平准局设在市的正中,分别掌管民间贸易以及官方的贸易买卖。而总管市的市属则设在东市。在地点上,贸易被限制在了东西两市,而在时间上也受到了严格的管制。
在长安城的诸条大街上的宵禁主要是由金吾卫负责。金吾卫首先要在所管辖的地区发号宵禁开始以及结束的信号。
最开始这种信号是依靠人的呼号“京城诸街,每至晨暮,遣人传呼以警众”。而到了唐太宗时期,采纳了马周的建议“诸市置鼓,每击以警众,令罢传呼,时人便之”,也就是说在长安城的对应区域中设置鼓,当到了宵禁的时候便击鼓来警示行人。而负责该区域的金吾卫便要负责击鼓。
其次,位于城门坊脚的武侯铺,在夜间由金吾卫驻守,负责周边的宵禁。当发现可疑人员时,要进行处理。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到“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要求金吾卫在夜间时刻保持警惕,不得擅自离岗,玩忽职守。如果不能及时发现盗贼还要受到处罚。《唐律疏议》中的“犯夜”、”条记”中更是规定到如果要是在金吾卫值班之时,有盗贼从自己的看管区域之中径直经过,而自己却是没有察觉,就要被鞭笞五十下;如果听得了动静没有管理反而是听之任之,那么就要被判为故意放纵的罪行。
李跃此时一边仔细回想着大脑里边关于宵禁的条例,一边揉着眼睛看着徐浩然有些惊讶道。
“徐二愣子,你小子怎么做到穿越大半个长安然后跑到平康坊里边的,这也太离谱了吧。”